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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安全新规今日起施行 | 让孩子在学校吃得放心!

发布时间: 2019-04-03 17:02:55 来源: 玉环微教育

让孩子吃得放心,今后学校这么办!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自4月1日起,也就是今天开始施行。学校负责人与学生一起进餐、校内一般不得设置小卖部、避免售卖高糖及高脂食品、加强对学生超重肥胖的监测……规定的内容全面且详细,保证让孩子在学校吃得放心,让家长们安心!



学校职责篇


■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 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①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

②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


■ 配备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


■ 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

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 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根据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 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 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 监测学生超重、肥胖

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


■ 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

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

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学校食堂篇


■ 自主经营的食堂不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


■ 保持环境整洁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就餐区设置清洗设施

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 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做到明厨亮灶

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 食堂需注意的5个“不得

①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②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③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④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⑤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食品原料采购篇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①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②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③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 禁止采购、 使用下列产品

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②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

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产品。




食堂从业人员篇


■ 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健康证明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 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


■ 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这些行为最高可罚3万!


 学校食堂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食堂采购、 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

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

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食堂未按要求留样的

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从重处理。